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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本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即涵盖了突发事件从预防到善后的全过程。同时,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含义进行了明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属于《应对法》所定义的突发事件范畴;第二,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或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需要采取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法》并结合交通运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第二条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范围明确为:“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就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内部应急管理工作排除在外,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受我国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法规调整。与我部职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交通安全分别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法》调整;只有当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演变为事故灾难,需要启动突发事件应对程序,适用的法律才转变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规定。
  第二,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内部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不涉及社会和政府力量的广泛协调,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关于职责的定位

  《应对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责任机关,同时将应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具体职责均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各部门,《应对法》仅针对制定应急预案、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的职责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政府的命令和要求,及时、有序、有效的参与各项应急工作。为此,本规定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主要是按照《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和具体要求。考虑到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是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的体制,与本规定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不尽一致,因此,在附则中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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