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四、明确了监督抽查的收费原则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五、明确了抽样与样品管理流程
抽样与样品管理按照工作流程编写,具体为确定抽样人→抽样准备→实施抽样→封样→样品寄送与交付→样品处理,包括:抽样人员要求、抽样前的工作、生产企业内抽查的产品的合格证明要求、不得抽样的要求、拒绝抽样的条件、抽样单填写要求、无样品可抽时的处理、拒绝抽样时的处理、封样、样品寄送与交付、样品处理的相关要求
六、规范了检验过程
检验过程是检验者利用检验工具,对检验对象实施检验并给出检验结果的一组操作,《办法》对检验的要求、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控制措施、检验设备要求、现场检验控制、检验记录、检验异常处理、检验报告作出了相关规定。
七、建立了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模式
检验结果告知是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检企业的一种行为,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了防止在抽查结果公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增加行业抽查是实效性,尽快地阻止不合格品继续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会出现接受结果和提出异议两种情况。当提出异议后,可实施复检程序,并会发生复检的相关费用。
八、明确了抽查结果处理的处理方式
《办法》所指的抽查结果是抽查工作完成后,正式公布的结果,有别于通知企业的检测结果。抽查结果处理的主体是交通运输部,对象是不合格企业,一方面需要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企业整改要求,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提出复查申请,同时对复查不合格等情况应有相关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进行跟踪验证,以确保不合格的整改持续有效。
九、明确了监督抽查的工作纪律
《办法》规定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同时规定。同时,《办法》对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提出了六条要求。另外,《办法》指出: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资格,并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