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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总局令第133号),其中规定了监督抽查的总体要求、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的第五章专题内容为“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对完善产品监督抽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免检制度作出了要求。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2条。包括总则、抽样与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纪律、附则共七章,及3个附件。总体上看,第一章规定了立法宗旨、依据和职责的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监督抽查实施的流程进行编制,第六章是监督抽查的行为规范要求,第七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颁布、解释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定义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二、确定了监督抽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归口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指定或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证资质,(二) 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三) 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四) 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三、明确了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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