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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强化监督原则
  基于此原则,落实了监督主体各方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三)规范操作原则
  基于此原则,规范了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抽样与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各环节。
  (四)着重实效原则
  基于此原则,落实了监督抽查结果对企业、工程建设整改的要求。

  制定《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第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第七项是:“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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