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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实施办法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特色,突出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的目的。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各地要充分总结社区矫正实践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

  记者: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困扶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应当给予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城市低保,落实责任田,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过综合运用社会管理资源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即使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深刻的体会,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宽大和温暖,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实施办法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在工作中,要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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