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答: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在试点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对这一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其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协助执行机关开展工作。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包括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在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构建社会化的矫正模式。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管理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