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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发育需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规定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

  答: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并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一是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四是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时,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五是建立了矫正的宣告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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