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
16条规定,对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商务部依据
《反垄断法》第
52条规定给予处罚。也就是说,商务部可以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问:在商务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具有哪些权利,是否可以对商务部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答:根据
《反垄断法》第
43条和
《办法》第
11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商务部将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办法》第
14条规定,商务部在依据
《办法》第
13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务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
根据
《反垄断法》第
53条和
《办法》第
18条规定,对商务部依据
《办法》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