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反垄断法》第
44条和
《办法》第
1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将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九、问: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
答:根据
《反垄断法》第
39条和
《办法》第
6、
8、
10条规定,商务部在调查中,除了可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外,还可采取下列调查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十:问:在商务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是否有配合的义务?如果不配合,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
《反垄断法》第
42条和
《办法》第
12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商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商务部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