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调查阶段。
《办法》第
8条规定,在此阶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在接到商务部进一步调查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将按照
《反垄断法》及《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在180日内对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如果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将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该阶段所需时间将因此相应延长。
七、问:经调查认定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
《反垄断法》第
48条和
《办法》第
13条规定,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一)停止实施集中;(二)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三)限期转让营业;(四)其他必要措施。商务部在依据前述规定进行处理时,将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
《办法》第
8条第3款作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八、问:商务部是否可以向社会公布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