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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仍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情形。为了提醒经营者要及时依法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对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决定制订《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未依法申报的情形和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调查处理行为。

  二、问:什么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判断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都有哪些标准?

  答:《办法》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主要看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20条《规定》2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是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根据《规定》3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一)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办法》2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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