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2月)
商务部《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公布(商务部2011年第6号部长令),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日前,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
《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制订
《办法》,制订
《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确立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集中不得实施。
《反垄断法》第
48条规定了违法实施集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罚款等。
自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共审结38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条件同意10起,其余的均无条件同意。实践证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