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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是否赔偿的决定,这说明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已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上一级机关复议等环节进行了实体审查。同时法律也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前述环节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赔偿的,其立案条件就变得非常简单,不应再就主体资格、申请事项等予以审查,只要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以及能够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请求期间,即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应予立案。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等因素不能正常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亦应予以保护,因此,本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作为符合法定请求期间的除外情形给予同等保护。

  考虑到表述清晰及便利原则,本规定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及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表述,即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2.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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