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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4.请求事项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条规定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应遵循法定赔偿原则,即只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才“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范围法定是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原则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因此,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属于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范围,即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二)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刑事赔偿程序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上一级机关复议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三个环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可省略复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以及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均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规定分别针对法定及实践中的不同情形,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审查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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