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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本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审查立案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前所述,本规定针对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以及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涉及的不同情形,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将各自的审查立案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本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为: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即: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如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条件的,则不符合申请赔偿的法定条件,故亦不符合立案条件。

  2.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总的原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就人民法院而言,某法院行使审判、执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受理法院应审查本院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申请赔偿应具备的另一条件,即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赔偿是法定权利,但同时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国家赔偿法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且无论提请何种诉讼,有具体的请求、主张并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均是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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