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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赔偿请求人就前述两种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如此规定,体现出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了人民法院立审分开的总原则,且立审分开大势所趋,便于立案、审理各环节之间的制衡与监督;二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多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社会各界对该法的熟悉程度不断加强,且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三是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体现便民利民思想,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有的还设计了各类案件的申请立案指南等。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口由立案信访部门及窗口负责接待及审查受理,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便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二)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求偿,限制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规避赔偿义务,防止该赔不赔或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既然这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依法寻求程序救济,故本规定亦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为贯彻落实法律加大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本规定将国家赔偿法十二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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