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问:制定本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本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本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进行起草,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以保障国家赔偿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细化的操作措施与之配套。

  二是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主要宗旨即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更是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大了力度、拓展了深度。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要充分体现保障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将法律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贯彻人民法院立审分立的总的指导原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立审分立的总的指导原则,将赔偿案件的立案、办理及审理环节分开,便于立案机构与赔偿审判机构各自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四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解释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注重听取我院及高、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立案工作的同志们的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注重兼收并蓄。

  问:本规定如何体现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答:本规定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请求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

  原《立案暂行规定》对立案机构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由该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立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赔偿案件,由该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案。当时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各地对该法及赔偿案件尚不熟悉,且1994年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的规定,导致审查立案(尤其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立案)时将视为确认的情形作为判断是否立案的条件,专业性较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这一问题已随之发生变化。有鉴于此,《立案规定》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即规定为: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