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2年2月11日)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
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如何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
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根据
国家赔偿法(为区别修改前后
国家赔偿法的称谓,修改前的
国家赔偿法称为1994年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及泛指的
国家赔偿法均统称为
国家赔偿法。除特指外,本文中引用的
国家赔偿法具体条文,亦指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案件类型共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案件,二是刑事赔偿案件,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三类案件分别适用两种程序,即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行政诉讼两个环节组成,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及审理工作主要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省略复议环节)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三个环节构成。本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予以规范。因此,本规定所指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下同),仅指刑事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即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