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问:
《意见》就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
《意见》根据《
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重点对政府、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消防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工作水平。
二是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