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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答记者问


  问:通知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的来源有何考虑?

  答: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主要有三项来源:

  (一)基金会自行承担。这是基金会审计经费的主要来源。基金会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二)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资金补助是指按照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基金会审计经费进行补助。财政资金的使用仅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基金会因资金困难无法独立承担审计费用;二是民政部门以鼓励或奖励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的审计费用予以补助;三是民政部门出于监管需要委托事务所对基金会实施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

  (三)事务所公益审计。事务所公益审计是指事务所在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免费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较低价格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在实践中,已经有一批规模较大、声誉较高、质量较好的事务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有效提高了基金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减轻了部分基金会的财务压力。为鼓励事务所继续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通知明确指出,事务所提供公益审计服务视同履行社会责任,在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区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时予以考虑。

  问:哪些事务所可以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

  答:本通知颁布实施之前,原则上所有的事务所都可以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近年来,一些事务所在从事基金会审计工作过程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高度认可,但仍有极个别规模小、质量差的事务所滥竽充数,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信度较低,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考虑到基金会审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对事务所的选聘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对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选聘的事务所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和品牌声誉等方面均居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合理保证基金会审计工作质量,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基金会财务透明度的信心和信任度。(2)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这类事务所既具有类似审计工作经验,又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人才储备,能够胜任基金会审计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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