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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进行资格确认?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预留采购份额如何理解?

  答:《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关于30%比例的确定。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该比例设定为30%。

  关于60%比例的确定。依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占50%左右。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60%。

  问:《暂行办法》提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请介绍一下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

  答:关于价格扣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会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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