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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2年01月06日)


  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同时也要看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问:《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关于本办法扶持的中小企业范围。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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