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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答记者问


  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问:请问新《目录》与2007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新《目录》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07年版《目录》执行。对此次新《目录》中增设限制条件(含禁止)的项目,如1月30日以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但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去年我国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幅下放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新《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将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此外,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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