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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就审务督察制度答记者问

  审务督察的组织机构和管辖分工

  记者:请问审务督察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辖分工和上下级关系是怎么设计的?

  负责人:《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具有机构设置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在监察部门内设立审务督察机构,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和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指出,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暂行规定》第四条还将审务督察的管辖分工明确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暂行规定》第五条还对审务督察的上下级关系进行了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方式、权限

  记者:请问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权限分别是什么?

  负责人:《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确定为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以及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为确保审务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暂行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还就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审务督察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在督察发现不同问题时应当采取的不同措施以及相关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还明确要求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记者:请问如何防止审务督察人员滥用督察权力?

  负责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审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还强调指出,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如果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或者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为了更好地监督审务督察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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