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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就审务督察制度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暂行规定》是怎样出台的?

  负责人: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了“研究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强化对法官违反司法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的任务,并将此项任务交由监察部门负责承办。随后,我们对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拟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调研报告》,全面阐述了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审务督察制度的初步设想。2010年11月,院党组审议通过了该报告,我们随即正式启动了《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努力,我们在多次走访公安部警务督察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认真借鉴警务督察和检务督察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类似制度的成功经验,完成了《暂行规定》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及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和全国各高院广泛征求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和全国各高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三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今年10月,我们还派出两个工作小组,分别会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成联合审务督察组对4个中院、10个基层法院、4个派出法庭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实地督察,然后根据实地督察的亲身体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批准后施行。

  审务督察的制度依据和职能定位

  记者:请问《暂行规定》是如何规定审务督察的制度依据、目的及职能定位的?

  负责人:审务督察的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还将审务督察的职能定位为: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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