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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就审务督察制度答记者问

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就审务督察制度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19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为详细了解《暂行规定》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

  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

  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有三:首先,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当前,人民法院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仍然侧重于以查处为主要手段的事后监督,建立审务督察制度以后,审务督察部门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现场查纠的方式,将事后监督逐步前移为事前、事中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影响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问题发生。其次,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尽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还不能尽如人意。建立审务督察制度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务督察部门的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开展审务评议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其三,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发现和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级法院采取自我教育、自我检查的方式开展了很多不同形式的司法作风检查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审务督察制度以后,上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部门可以不定期地深入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明察与暗访的方式对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早被发现,及早被纠正。

  《暂行规定》出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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