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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意见》出台之前,一直称为“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为何将其改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

  答:从各地年度报告的内容看,都是在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惩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从完成年度报告的过程看,也是由预防部门牵头,在侦查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下完成的;从惩防体系建设和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角度看,惩治和预防也是密不可分的。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我们将年度报告的全称改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更加全面地体现了年度报告的实质和内涵。

  问:《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撰写并呈报年度报告,要求基层检察院每年撰写年度综合报告,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在起草过程中,一些检察院提出,基层院每3至5年报告一次即可,认为一些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少,缺乏分析的基础,预防人员少,综合分析的能力不足,撰写的年度报告质量不高,如果基层院每年都撰写,容易流于形式,影响年度报告的效果。我们经过认真调研论证认为,基层院处于办案和预防工作的第一线,最了解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只有基层院真实地反映情况、客观地分析问题,市级院、省级院乃至全国的年度报告才会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对策建议才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年度报告可以加强基层院与当地党委的联系,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化预防格局中的作用,这也是提高基层院预防工作地位,防止被边缘化的重要措施。

  问:在要求做好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意见》为什么又规定了针对专项工作和解决突出问题两种特例,检察机关可以呈报专项报告和多年度报告?

  答:在做好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专项报告和多年度报告,一是可以突出主题,提高效率,把一些易发多发行业领域职务犯罪等突出性问题尽早反映,尽早报告,尽早解决;二是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对多年的职务犯罪状况对比,强化犯罪发展趋势特征分析,有利于提出中长期的惩治预防对策建议;三是对专项报告和多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年度报告的有益补充,体现了灵活性。

  问:请谈谈应当如何落实和运用年度报告,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答:年度报告的生命在于落实、运用。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落实年度报告的整体合力。二是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年度报告的指示、建议和意见,落实情况及成效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以推动惩治和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三是要充分发挥党委预防领导机构在推动年度报告落实中的作用,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协作或者具体落实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汇报,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沟通,获得支持,这也是推动预防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和良好契机。四是要强化落实措施,对一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年度报告所提防治对策建议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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