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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煤炭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煤炭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答记者问
(2011年11月30日)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就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对电煤价格实行调控?
  答: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货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安定民生,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也是火电行业的主要原材料。电煤价格较快上涨,使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紧张。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这次电煤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答:这次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允许2012年合同价格适当上浮,但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在控制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国家还将清理各地针对煤炭征收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每吨23元),并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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