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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易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5.为什么要对净资产为负和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两项退市条件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

  《方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的两个退市条件缩短了退市时间。

  一是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的首个中期报告公司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为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的退市条件。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

  6.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确地揭示退市风险。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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