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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三是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农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应当查验和记录

  问: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何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为了保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是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是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

  经营者不得对饲料拆包、分装

  问:当前,我国饲料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违禁物质等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规定: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是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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