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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答记者问


  从实施效果看,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增强了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意识,并为内幕交易稽查办案工作提供了证据线索。同时也为本次《规定》的发布奠定了基础。

  问:《规定》的规范主体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发起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各方,应按照《规定》八条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问:《规定》如何约束上市公司之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答:《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我会其他相关法规中,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就其信息保密及配合信息披露义务均做过要求。《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相关方应当如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依法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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