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
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
《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
《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