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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办法》全文条款中,《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条例》、《危化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机衔接,将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办法》的相应条款,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危化品条例》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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