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
《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份着手修订
《办法》,2010年11月份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点省安全监管局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修改,
《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7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
《办法》在《条例》、《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