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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12日)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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