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1章,80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第二章基本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的内容和制作方式。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风险评估频率和方式,以及客户分类标准。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等提出规范性要求。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规范销售环节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第九章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发售前和发售后的报告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规定以及年度发展报告做出规定。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对其他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3.
《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是怎样的?
答:
《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37条,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后,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并对
《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已采纳的意见包括:增加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挂钩性结构化产品中收益部分挂钩资产的名称规定,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中的“金融资产”修改为“金融净资产”,增加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等规定。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
《办法》的监管范围至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明确理财资金到账的具体时点,增加风险揭示书的内容,降低私人银行客户标准并提高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将报告制改为审批制,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就理财产品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增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增加可通过传真和电话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开展持续评估等。考虑到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既要考虑立法的专业性与可行性,不宜对有些操作层面的内容作过多过细的规定;又要考虑适应金融市场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因此,对于部分的意见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