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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1年9月)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方面,电子商务天然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问:《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透明度原则。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应因保险销售媒介的改变而改变。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利用网络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不易防范和查处。《办法》主要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是信息化原则。互联网交易本身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过程。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管,也必须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是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原则。《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基本实行与传统保险业务相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同时也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监管的特殊性,以确保监管不仅有效,而且适度。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设立了准入门槛。《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

  同时,为了简化程序、鼓励发展,《办法》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了事后报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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