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公告答问
2011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第63号公告,首次将2010年组织开展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结果予以公告。近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就此次公告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今后的工作安排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谈一谈此次对外公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检查结果,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答: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的重要职责。开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是财政部履行此项职责的具体体现。2008年至今,财政部每年均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检查,对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2010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45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预算资产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气象局等部门所属的28个二级预算单位,以及13所中央高校和4个科研院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处理决定,责成被查单位调账补税、加强管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截至2011年7月底,大部分问题已整改到位,已有2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的警示作用,督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切实加强预算资产财务管理,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我们将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结果对外公告。
记者: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有2个部分,一是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产财务检查总体情况,二是每家单位的检查结果。总体情况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等4方面内容;每家单位的检查结果作为公告的附件,较详细列出各被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落实等情况。为全面反映检查情况,公告既指出查出的问题,也通报被查单位的纠正整改情况,并对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较为规范的单位予以肯定。其中,对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其省级主管部门为单位对外公告,如国税系统以省国税局为单位进行公告,检查的市、县国税局不再单独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