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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哪些规定?

  答: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的重要证明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营业执照的种类、载明信息、使用、换发和补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问:《办法》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

  问:《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如何衔接?

  答: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的总局规章主要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新的《办法》实施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办法》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分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其内容与新《条例》并不抵触,继续予以保留。《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适应这两个继续有效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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