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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就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提问3:

  问:《办法》其出台有何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3601.13万户,登记资金数额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作为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提问4:

  问:《办法》采用何种体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总体上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环节、流程划分为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包括43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照管理、登记监管、年度验照、管理信息的公示公开、法律责任和登记收费等登记管理实务问题,基本确立了与《条例》相适应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提问5:

  问:《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了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提问6:

  问:《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对此《办法》是如何落实的?

  答:为贯彻《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的要求,《办法》第四十条细化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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