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
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我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各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也有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献计献策。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
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问: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请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