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经于2011年8月12 日正式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1年修订的
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需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