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筹资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我省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我省各级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60元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30-50元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拟于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正式实施。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我省拟再增加1100、1200元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我省拟补贴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