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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答:《条例》将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 维持太湖合理水位

  问: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在水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针对太湖流域实际,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调度的原则,强调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等重点水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水工程调度作了规范。

  二是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明确在太湖流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要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三是健全节水、清淤、地下水保护制度,鼓励回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环保型清淤和疏浚,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问:水污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按照调结构、促转型的指导思想,《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二是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条例》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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