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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解释》在制定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答:为确保《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我们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合理确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给司法实务提供可操作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的不少条款都涉及到数量或者数额。基于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考虑,我们立足司法实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数量数额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司法实践,了解具体案件,为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提供了依据,并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定罪量刑的相关数量或者数额标准。例如,根据数据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入罪标准予以合理区分,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构成犯罪,而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有效惩治和震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需要,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二十台以上。

  第二,注重斩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利益链条。近年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猖獗和泛滥的深层次原因,是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关键是要斩断利益链条,这是制定《解释》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第三,有效解决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多年来,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司法实践,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特别解决了掩饰、隐瞒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行为的定性、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处理原则、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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