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婚姻法解释解读
(2011年08月22日)
在本篇解读中,记者继续邀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
四条、第
五条和第
六条。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理解读】
李明舜:一般说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关系不存在了,其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
本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适用本条规定需注意: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原则,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例外;2.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
婚姻法解释(三)》第
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的法定扶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如果为扶养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分割的,则不予支持。3.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胡建勇:本法条属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
第一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事实比较常见,因此,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裁判尺度,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