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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公民知情权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依法保护公民知情权 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1年8月15日)


  就8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

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答: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舆论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三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司法解释终于公布施行。借此机会,我们对起草过程中给予我们诸多支持、关切和帮助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基层法官、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表示由衷感谢。

对法院受理和不受理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问:请问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分三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第一,应当受理的。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这些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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