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管理能力的要求。主要强调了四个基本能力,一是要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排除了个体从事海员外派的资格;二是要具有对外派海员进行培训的能力;三是要建立有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等。这些要求,是保证外派海员市场安全的基本条件,符合海员外派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对现有海员外派机构基本情况的总结和提练,大部分海员外派机构都能够达到这些条件,不会对海员外派市场造成冲击和改变。
2、年审制度
为了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保证海员外派管理质量
《规定》第
十条明确了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海事管理机关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年审来实现的。第十四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在资质有效期上是与《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但增加了检查频次,从每2到3年一次的中期核查、提升到每年一次的年审检查,较之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更加严格了。年审主要是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从而保证海员外派机构,无论是在从业之初,还是在日常经营中,都要符合机构资质许可条件的各项要求,按照机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规范运作、诚信经营。
3、退出制度
退出机制是对海员外派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规定,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海事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对其他不再具备海员外派资质条件的情况,包括利用欺骗手段获取资质的、由于管理原因导致外派海员权益严重受损的问题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资质。这样的制度设计,最终确立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中“以年审为支撑、以监督检查为补充”的退出机制,确保我国海员外派行业实现“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应当说明的是,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被撤销后,只是停止了海员外派业务的继续经营权,其对原有外派海员的责任义务还要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