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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七、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保障体系
  (一)《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同时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此外,还要求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法》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有助于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为切实落实卸货、分载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保障,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此外,《办法》还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站长负责制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并加强检测站信息化建设,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联防联控,最大限度减少一线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三)《办法》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首先,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和公示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工作动态的透明化。第二,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是辱骂、殴打当事人;三是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是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是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是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是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是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是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是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第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建立治超信访快速处置机制。对违反执法纪律“十条禁令”的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依法予以通报和严肃处理。

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开展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工作。2005年12月13日印发了《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北京、河北、山西三省开展检测站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2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等文件和技术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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