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通过治超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超限运输信用管理体系。
四、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同时要求,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五、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员驻站执法的管理模式
考虑到地方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国家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在组织管理上,坚持公路管理机构是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在执法规范上,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驻站执法人员应以原派驻单位的名义依照各自职责对外行使执法权。允许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派员驻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将有效避免重复设站和反复检查车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六、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